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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机关党委工作条例(暂行)

发稿作者: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在学校机关建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工作。领导学校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对机关发展、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支持机关部门(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规定,以及完成任务方面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机关党委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机关建设大局,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端正作风、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好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机关成立机关党的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机关党委一般由3—5人组成,设立书记1名。工作需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机关成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机关党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党务工作和机关工会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机关党委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和职工,支持、协助机关部门(单位)行政领导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机关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机关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机关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领导机关部门(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机关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考核评议等工作。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政审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九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机关党员经常性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组织党员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深入开展党建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服务师生群众、加强机关建设实践中积极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的效果。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加强党员思想教育,严格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积极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控制规模、坚持标准、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等相关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党支部票决制。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学校的重要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做好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 协助校党委加强机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 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机关各党支部配合机关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 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机关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树立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民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行党务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六)能否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促进学校和谐稳定。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按期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支部和一般干部及党员的违纪行为。 
(四)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和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机关党委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定,已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每个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的主要内容: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根据机关情况,作出安排部署。
(二)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加强机关党建、思想政治等工作的制度和意见。
(三)讨论干部推荐、先进评选等工作。
(四)讨论审批新党员和党支部书记人选,以及机关党委换届等工作。
(五)讨论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其它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委应该建立健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教代会等工作和议事制度,使机关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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